12.19.2015

【 生命最後階段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與「尊重人的主體性」道德原理 】

重病患者有些會入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不可逆的昏迷,且不可逆的狀況。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在這種狀況下是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這個是昨天立法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是人生與道德學的重大事件。

首先這種診斷必須非常嚴謹,必須有外院專科醫師。陷入昏迷狀況的意義是已喪失人的特質。不可逆的重點之一是說,不可能回復到有意識的狀況。在醫學上一般的判斷必須是,除非醫學發現新治療法,否則不可能恢復。當病人沒有進入這種狀況時,醫師必須全力治療,病人及家屬沒有要求醫師放棄醫治的權利。

當然也有發生過病情恢復的狀況,也就是被認為「奇蹟」的狀況,那是超過醫學的知識。不過這種被醫師也認為是「奇蹟」的狀況,絕不可能是由於神蹟、作法、替代醫學等。

當此病況醫學束手無策時,它進入倫理學領域,即進入生命倫理或醫學倫理領域。個人認為,保障人的生存權是道德學的絕對命題。但道德是什麼?個人給道德下的定義為「道德是尊重人的主體性」;個人認為道德的次佳定義為「尊重人的主體性」。此法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不錯,符合「尊重人的主體性」之定義。符合定義很重要,因為個人認為,定義是最簡潔的理論。不過,此處所說的「符合」是指法案的「名稱」符合,尚非涉及此法案內容。

陳哲 CLM 陳立民 Chen Lih Ming
19 Dec 2015

以下兩張四報照片,各為蘋果日報與中央社所拍攝與發佈。

  
下為十二月十九日台灣四報頭版新聞:
人生與倫理學的《病人自主權利法》 成為三報頭條
2015 12 19

蘋果日報頭條:三讀通過 人人可預立拒絕醫療
保障病患生命尊嚴大躍進!立法院昨趕在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民眾未來可先預立「醫療決定」,若病況符合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不可逆的昏迷,且經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確認病情不可逆,醫師可按預先擬好的醫療決定,選擇撤除維生器具、不灌食,讓民眾有「拒絕醫療」權利。

聯合報頭條: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 5類重病者有善終權
為保障病人生命自主權,立法院昨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對象,須符合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中國時報頭條:重病可拒絕急救自主善終
攸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昨天在立法院停會前最後一刻終於三讀通過。未來年滿20歲的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當病況符合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狀態時,醫師得依照病人決定,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讓病人有尊嚴的離去。新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將於公布3年後施行。

自由時報第二頭條報導:植物人、極度失智醫不醫可預做選擇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三年後上路,屆時年滿廿歲民眾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一旦遇上重症末期、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情況時,是要接受或拒絕醫療,執行病人決定的醫師無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