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版
主權主義是憲法寫好後再將它否定的政治魔術
-兩岸與島內主權戰熱烈亢奮,國際上主權主義趨於衰落,
憲法的主權主義走在十字路上
陳立民
主權主義是憲法寫好後再將它否定的政治魔術
-兩岸與島內主權戰熱烈亢奮,國際上主權主義趨於衰落,
憲法的主權主義走在十字路上
陳立民
(1993年本文德文版在 Uni Freiburg 政治學系大概是 Prof. Kuhnhardt 的 Seminar 上已發表 有德文稿)
一a:兩岸、島內競爭主權
中共一向宣稱擁有台灣主權,我方則堅持台灣主權屬於我們自己;島內政黨近年來亦處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vs.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之競爭;此競爭嚴重到陳總統不擬將國家主權議題列入此次憲改範圍的程度。這種兩岸及島內政黨在主權競爭中毫不保留堅持主權的態度可稱為「主權主義」。
一b、主權違反人權、違反道德、違反家暴法
雖然這些競爭激烈,卻不足為「主權主義」正確性之證明。可記得中共在對台佈署飛彈一事的說法嗎?它說:「飛彈瞄準台灣是主權的宣示」。我們能接受這種說法嗎?這種「主權主義」對我們難道不是有害的嗎?再想想中共一向攻擊介入兩岸事務的國家為「干涉中國內政」,這種說法用清楚的法律語言講,就是中共指責這些主持公道的國家「侵犯中國主權」。我們不需具備高深的政治學或人權知識,僅按照我們一般社會生活的行為模式,就可覺察到此說法有問題。在日常生活上,當一家之內家人打傷家人時,鄰居外人勸說阻止是令人讚揚的正義行為,今天台灣對此甚至有法律-家暴防治法-之規範,因為即使是一家人,家暴也非此家庭「內在事務」,而是社會「公權力必須干涉的事務」。為什麼這種生活上淺顯的道理移轉到政治上、國家事務上、國際事務上就變了樣?
由以上中共運用「主權主義」的兩個事件,可看出「主權主義」不符我們的道德要求,在現實上對我們也未必有利。這種狀況和我們對於「主權主義」毫不保留堅持的態度形成強烈的對比。或許這個我們一向毫無保留堅持的「主權主義」必須重新檢討。
二a、主權「定義」違反絕對權力原理
在一般定義中「主權」被分為「對內主權」與「對外主權」兩部份;「對內主權」為國家之內最高的權力,或國家之統治權;「對外主權」則是國家對外獨立、自主決定,且與各國平等的之權力。此定義很少被批評。但理想性強的人也許會問:國家組成的最高原理應是一項人類共同理想或道德原則,為何在主權的定義中看不出此最高權力與該原則之間的關聯?同樣,對絕對權力觀念敏感的人也該質問:「國家最高權力」與絕對權力有何不同?我們知道「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對此最高權力可有制衡機制。
二b、「早期主權主義」,實為「主權君」理論
以上的主權定義可能是有問題的,也許從主權概念形成的歷史中可找出主權更多的真相。十六世紀時法人布丹(Jean Bodin, 1529-1596)提出sovereignty(「主權」、「國家主權」或「主權主義」)的理論,他認為「國家之內需要有不受法律約束,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以上的最高權力」,他將此定義為主權,並主張主權屬於君主,國家法律不過是主權者的命令等。雖然他的理論是為「國家」設計的,但由於此理論缺乏對政治基本現象的認識,使它淪為專政集團建立自身絕對權力合法性的工具,此理論塑造了歐洲「君主主權」的君主專制時代。在「君主主權」制度下帝王君主自稱為sovereign(「主權君」,或主權最高權威者),如法王路易十四曾大言不慚的主張「朕即國家」,在缺乏民主傳統的俄國甚至在1906年帝俄憲法中還有「沙皇擁有最高獨裁權」條款。由上述歷史可以看出,不論布丹設計「主權」或「國家主權」時的初衷為何,實踐證明它是一種為專制君主服務之「主權君」(sovereign)的理論,而非「國家主權」(sovereignty)的理論。
二c、「現代主權主義」
近代西歐民主思想家人才輩出,其中法人盧梭於1762年提出「國民主權」理論,主張主權屬於人民,政府受人民付託行使主權權力等,企圖以此取代「君王主權」(「主權君」)思想。但如果他對於政治現象也沒有足夠深度的認識,此「國民主權」理論也會淪為追求權力者利用的工具。
立憲國家制憲時的詭計,「國民」皆幌子
當民主思想逐漸深入民心,專政集團被迫制訂民主憲法時,他們知道人民盯著看,權力來源由下而上、權力相互制衡等「民主原則」入憲,表面上他們贊同這些原則,同時他們又遊說人民,國家需要最高的、絕對的主權,以維持國家的統一、安全等,且稱此權力屬於人民,於是「國民主權」概念得以寫入憲法。在一般這種「國民主權」的憲法中對於行政權有制約機制,但對於「比行政權權力更高的主權」卻缺乏制約機制,以致當主權條款入憲後,此條款實際上將權力互相制衡的與權力來源由下而上的「民主原則」架空,而代之以絕對權力的與權力來源由上而下的邏輯。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言:「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此「主權在民」原則並未包含對主權之有效的制衡或監督。換句話說,在制定憲法時,統治集團一方面明修棧道與人民共同制定民主原則,另一方面卻暗渡陳倉私底下運作主權為期絕對權力的權力來源,這種現象在二十世紀的共產國家、法西斯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甚為明顯。
魔術所在,不必要的「中間物」
分析「國民主權」或「主權在民」或「民主主權」等概念被利用為專制工具的原因,可能出在這些概念中的「主權」的部份。例如根據民主原則,「國家屬於人民」已是一個完整論述,為什麼要改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呢?再如,「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亦為一完整論述,有需要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嗎?再如,「國家為民有、民治、民享」已將意思表明,改說「國家主權為民有、民治、民享」不是啟人疑竇嗎?根本上在上述各例句的國家與人民之間沒有必要增加「主權」這個「中間物」,它徒然提供統治者將上述各主權概念中之「國民」、「在民」與「民主」部份架空的機會。我們可說,主權就是憲法寫完後用來架空憲法「民主原則」的政治魔術;如將主權與憲法設定為二物,甚至可發現「主權條款的法律位階高於憲法」的現象。重新審視一般對於「對內主權」的定義,即將之定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最高決定權,乃致於國家統治權本身等之定義,與主權實際的運作竟然毫無關聯。
二d、對外主權的實踐:不實際、裝飾
「對內主權」為「主權主義」的核心,至於「對外主權」實際上只是各「主權君」、各「專制主權」之權力向外延伸的效果;換言之,「對外主權」並不如「對內主權」是獨立存在的,亦不具備個別特殊的內容。主權在國際上的實際狀況是:當各國之間權力維持平衡時,主權被當作外在附加的裝飾;當權力平衡喪失時,強國有無數的理由不理會弱國之主權,希特勒甚至偽造波蘭侵犯德國主權而實際進行對波蘭的侵略。依照「對外主權」定義,沒有主權則國家將暴露在攻擊之下,反例是縱使中華民國的主權鮮被承認,我們還是存活下來了。我們存活的根據,一方面是我們的實力(含武力、外交實力等),另一方面是那些與我們有人權、民主共同價值國家對我們的支援。我們存在的例子顯示,「主權主義」解釋國際現象的能力遠不如「實力」與「價值」二原則為佳。所以,國家對外獨立、自主決定、與各國平等的現象根本上與「對外主權」無關,一般的「對外主權」無法解釋國際政治的主要現象。
總之,現實狀況顯示一般對於「對內主權」與「對外主權」所做的定義未把握住主權的真實狀況,它們甚至可能是專政集團為取得絕對最高權力,欺騙人民的一個假象。捨主權實際現象的研究,而固執於主權定義的詮釋,可能是中了專政集團的圈套。
二e、在國際上主權是passe的概念
主權並非寫在雲端的天條,它不是不可懷疑的。許多先進民主國家並未將「主權主義」寫入憲法,如美國、德國等。今日歐美政治家與學者多主張,「主權主義」是一個過氣的(passe)概念。例如台灣常愛提「歐盟模式」,但在主權事務上,它並非盟員各國將部份國家主權轉到歐盟這個高層組織的狀況,而是各國根本上放棄「主權主義」的模式;文明國家重視的是人性價值,而非主權;在歷史上歐盟曾是「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的組織,如今他們則以作為「歐洲價值共同體」(Europan Value Community)為榮。
同樣地,主權亦非國家所必須。傳統將主權與土地、人民、政府等並列為國家組成要素的「國家成素論」是過氣的「國家論」。例如主張「實力」的、主張「價值」理想的、主張憲政秩序的各種「國家論」,即較「國家成素論」為佳。
「主權主義」既不合於我們的道德要求,在現實上對我們是兩面刃,在國際上又是過氣的思想,當前我們對於「主權主義」所要建立的共識可能是放棄這個憲法上的意識型態。
三、捍衛人權的國家;但務實作法不放棄主權使用
在憲法共識與「國家論」上,人是有道德的、有價值堅持的動物,國家組成的最高原理應該是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對人權的保護、對價值的堅持等,道德應是國家的理想和國民的精神。我們要在價值上、在道德上建立起國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歐盟是「價值共同體」,我們也可將我們的國家建立為「尊重人性尊嚴、捍衛人權的道德社會」。這個性質同時也可可作為政黨的共識,以及兩岸關係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一。
「主權主義」不入憲,不過在現實政治上現階段要「完全」放棄主權觀念卻是不務實的,譬如沒有人會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述對我們是有利的。在現實上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例子,美國憲法中從無「主權」一詞,但不會因此而使美國不能具備主權國家的地位,同樣這也從未阻止歷來美國的政治家在國際上權宜地運用「主權主義」一詞。
一a:兩岸、島內競爭主權
中共一向宣稱擁有台灣主權,我方則堅持台灣主權屬於我們自己;島內政黨近年來亦處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vs.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之競爭;此競爭嚴重到陳總統不擬將國家主權議題列入此次憲改範圍的程度。這種兩岸及島內政黨在主權競爭中毫不保留堅持主權的態度可稱為「主權主義」。
一b、主權違反人權、違反道德、違反家暴法
雖然這些競爭激烈,卻不足為「主權主義」正確性之證明。可記得中共在對台佈署飛彈一事的說法嗎?它說:「飛彈瞄準台灣是主權的宣示」。我們能接受這種說法嗎?這種「主權主義」對我們難道不是有害的嗎?再想想中共一向攻擊介入兩岸事務的國家為「干涉中國內政」,這種說法用清楚的法律語言講,就是中共指責這些主持公道的國家「侵犯中國主權」。我們不需具備高深的政治學或人權知識,僅按照我們一般社會生活的行為模式,就可覺察到此說法有問題。在日常生活上,當一家之內家人打傷家人時,鄰居外人勸說阻止是令人讚揚的正義行為,今天台灣對此甚至有法律-家暴防治法-之規範,因為即使是一家人,家暴也非此家庭「內在事務」,而是社會「公權力必須干涉的事務」。為什麼這種生活上淺顯的道理移轉到政治上、國家事務上、國際事務上就變了樣?
由以上中共運用「主權主義」的兩個事件,可看出「主權主義」不符我們的道德要求,在現實上對我們也未必有利。這種狀況和我們對於「主權主義」毫不保留堅持的態度形成強烈的對比。或許這個我們一向毫無保留堅持的「主權主義」必須重新檢討。
二a、主權「定義」違反絕對權力原理
在一般定義中「主權」被分為「對內主權」與「對外主權」兩部份;「對內主權」為國家之內最高的權力,或國家之統治權;「對外主權」則是國家對外獨立、自主決定,且與各國平等的之權力。此定義很少被批評。但理想性強的人也許會問:國家組成的最高原理應是一項人類共同理想或道德原則,為何在主權的定義中看不出此最高權力與該原則之間的關聯?同樣,對絕對權力觀念敏感的人也該質問:「國家最高權力」與絕對權力有何不同?我們知道「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對此最高權力可有制衡機制。
二b、「早期主權主義」,實為「主權君」理論
以上的主權定義可能是有問題的,也許從主權概念形成的歷史中可找出主權更多的真相。十六世紀時法人布丹(Jean Bodin, 1529-1596)提出sovereignty(「主權」、「國家主權」或「主權主義」)的理論,他認為「國家之內需要有不受法律約束,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以上的最高權力」,他將此定義為主權,並主張主權屬於君主,國家法律不過是主權者的命令等。雖然他的理論是為「國家」設計的,但由於此理論缺乏對政治基本現象的認識,使它淪為專政集團建立自身絕對權力合法性的工具,此理論塑造了歐洲「君主主權」的君主專制時代。在「君主主權」制度下帝王君主自稱為sovereign(「主權君」,或主權最高權威者),如法王路易十四曾大言不慚的主張「朕即國家」,在缺乏民主傳統的俄國甚至在1906年帝俄憲法中還有「沙皇擁有最高獨裁權」條款。由上述歷史可以看出,不論布丹設計「主權」或「國家主權」時的初衷為何,實踐證明它是一種為專制君主服務之「主權君」(sovereign)的理論,而非「國家主權」(sovereignty)的理論。
二c、「現代主權主義」
近代西歐民主思想家人才輩出,其中法人盧梭於1762年提出「國民主權」理論,主張主權屬於人民,政府受人民付託行使主權權力等,企圖以此取代「君王主權」(「主權君」)思想。但如果他對於政治現象也沒有足夠深度的認識,此「國民主權」理論也會淪為追求權力者利用的工具。
立憲國家制憲時的詭計,「國民」皆幌子
當民主思想逐漸深入民心,專政集團被迫制訂民主憲法時,他們知道人民盯著看,權力來源由下而上、權力相互制衡等「民主原則」入憲,表面上他們贊同這些原則,同時他們又遊說人民,國家需要最高的、絕對的主權,以維持國家的統一、安全等,且稱此權力屬於人民,於是「國民主權」概念得以寫入憲法。在一般這種「國民主權」的憲法中對於行政權有制約機制,但對於「比行政權權力更高的主權」卻缺乏制約機制,以致當主權條款入憲後,此條款實際上將權力互相制衡的與權力來源由下而上的「民主原則」架空,而代之以絕對權力的與權力來源由上而下的邏輯。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言:「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此「主權在民」原則並未包含對主權之有效的制衡或監督。換句話說,在制定憲法時,統治集團一方面明修棧道與人民共同制定民主原則,另一方面卻暗渡陳倉私底下運作主權為期絕對權力的權力來源,這種現象在二十世紀的共產國家、法西斯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甚為明顯。
魔術所在,不必要的「中間物」
分析「國民主權」或「主權在民」或「民主主權」等概念被利用為專制工具的原因,可能出在這些概念中的「主權」的部份。例如根據民主原則,「國家屬於人民」已是一個完整論述,為什麼要改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呢?再如,「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亦為一完整論述,有需要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嗎?再如,「國家為民有、民治、民享」已將意思表明,改說「國家主權為民有、民治、民享」不是啟人疑竇嗎?根本上在上述各例句的國家與人民之間沒有必要增加「主權」這個「中間物」,它徒然提供統治者將上述各主權概念中之「國民」、「在民」與「民主」部份架空的機會。我們可說,主權就是憲法寫完後用來架空憲法「民主原則」的政治魔術;如將主權與憲法設定為二物,甚至可發現「主權條款的法律位階高於憲法」的現象。重新審視一般對於「對內主權」的定義,即將之定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最高決定權,乃致於國家統治權本身等之定義,與主權實際的運作竟然毫無關聯。
二d、對外主權的實踐:不實際、裝飾
「對內主權」為「主權主義」的核心,至於「對外主權」實際上只是各「主權君」、各「專制主權」之權力向外延伸的效果;換言之,「對外主權」並不如「對內主權」是獨立存在的,亦不具備個別特殊的內容。主權在國際上的實際狀況是:當各國之間權力維持平衡時,主權被當作外在附加的裝飾;當權力平衡喪失時,強國有無數的理由不理會弱國之主權,希特勒甚至偽造波蘭侵犯德國主權而實際進行對波蘭的侵略。依照「對外主權」定義,沒有主權則國家將暴露在攻擊之下,反例是縱使中華民國的主權鮮被承認,我們還是存活下來了。我們存活的根據,一方面是我們的實力(含武力、外交實力等),另一方面是那些與我們有人權、民主共同價值國家對我們的支援。我們存在的例子顯示,「主權主義」解釋國際現象的能力遠不如「實力」與「價值」二原則為佳。所以,國家對外獨立、自主決定、與各國平等的現象根本上與「對外主權」無關,一般的「對外主權」無法解釋國際政治的主要現象。
總之,現實狀況顯示一般對於「對內主權」與「對外主權」所做的定義未把握住主權的真實狀況,它們甚至可能是專政集團為取得絕對最高權力,欺騙人民的一個假象。捨主權實際現象的研究,而固執於主權定義的詮釋,可能是中了專政集團的圈套。
二e、在國際上主權是passe的概念
主權並非寫在雲端的天條,它不是不可懷疑的。許多先進民主國家並未將「主權主義」寫入憲法,如美國、德國等。今日歐美政治家與學者多主張,「主權主義」是一個過氣的(passe)概念。例如台灣常愛提「歐盟模式」,但在主權事務上,它並非盟員各國將部份國家主權轉到歐盟這個高層組織的狀況,而是各國根本上放棄「主權主義」的模式;文明國家重視的是人性價值,而非主權;在歷史上歐盟曾是「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的組織,如今他們則以作為「歐洲價值共同體」(Europan Value Community)為榮。
同樣地,主權亦非國家所必須。傳統將主權與土地、人民、政府等並列為國家組成要素的「國家成素論」是過氣的「國家論」。例如主張「實力」的、主張「價值」理想的、主張憲政秩序的各種「國家論」,即較「國家成素論」為佳。
「主權主義」既不合於我們的道德要求,在現實上對我們是兩面刃,在國際上又是過氣的思想,當前我們對於「主權主義」所要建立的共識可能是放棄這個憲法上的意識型態。
三、捍衛人權的國家;但務實作法不放棄主權使用
在憲法共識與「國家論」上,人是有道德的、有價值堅持的動物,國家組成的最高原理應該是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對人權的保護、對價值的堅持等,道德應是國家的理想和國民的精神。我們要在價值上、在道德上建立起國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歐盟是「價值共同體」,我們也可將我們的國家建立為「尊重人性尊嚴、捍衛人權的道德社會」。這個性質同時也可可作為政黨的共識,以及兩岸關係發展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一。
「主權主義」不入憲,不過在現實政治上現階段要「完全」放棄主權觀念卻是不務實的,譬如沒有人會認為「中華民國(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述對我們是有利的。在現實上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例子,美國憲法中從無「主權」一詞,但不會因此而使美國不能具備主權國家的地位,同樣這也從未阻止歷來美國的政治家在國際上權宜地運用「主權主義」一詞。
EU是各國逐漸放棄主權, 或主權可以分割.
國際刑事法庭2009/3/4四日發出拘捕令,以犯下戰爭和違反人道等罪名逮捕蘇丹現任總統巴席爾,成為國際刑事法庭自二○○二年開始運作以來下令逮捕的首位現任國家元首。蘇丹司法部表示不會交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