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2006

★ 創新理論文章:★《從康德看死後取精》★ 世界權威道德定義 ★ 與劍橋大學與史丹佛大學所作道德定義之比較 ★ 道德是什麼?★康德的道德哲學★

★ 從康德看死後取精 ★
★ 陳立民 Chen Lih Ming (陳哲) ★

2005/12/20 刊登於自由時報

百日前驚動社會的孫吉祥死後取精案,孫家家屬十七日晚因擔憂子女可能畸形,及不願影響李幸育未來婚姻與生活,要求醫師銷毀精子。此理由值得讚許。

衛生署處理本案之初,多以「人工生殖法」草案之「維護人工生殖子女最高權益」宗旨為根據,並兩度邀集專家學者徵詢意見。

筆者與會時從哲學觀點批評此宗旨。近一個月衛生署再對此案說明時,已不再舉上述理由。

「良好的法律,需有良好的道德學基礎。」德國哲學家康德的「絕對道德義務原理」(categorical imperative,或譯為道德絕對命令、絕對令式、定言令式、定言律令、康德道德令式、道德律令),可能是最佳的道德定義,他主張:「我們在做任何事時,絕不能把任何人只當作工具使用,而必須把他當作此事之目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與人交換財貨勞務,或不相互「利用」是不可能的,即必然有將人當作工具的狀況。但是在不能將人當作唯一目的之時,至少需將人當作「目的之一」,絕不能只將人當作工具。例如企業主為了賺錢,把員工與客戶當作工具,但在此利用之時,必須「同時」也把他們當作企業存在的「另一目的」。

將康德原理應用於此案。根據草案精神及參照世界曾有判例九國之法律與判例,死後取精,或以存精受孕事務,至少需具備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及死者生前書面意願書兩項積極要件。此案顯未達門檻條件。

若滿足此二要件進行人工受精,則性質上是一個以死者意願或傳宗接代為目的,並將「與此事相關人物」「工具化」的事件。子女不健康機率若大於常態,自不予准許。至於子女無父對其人格發展的傷害,與未婚生子、癌末及重病患者情況類似,仍有討論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被工具化」的「與此事相關人物」不只是子女,還有妻子。「妻子才是死後生子案弱勢的一方」。此類案例的真相是自私的亡夫或家族將妻子「工具化」,剝削或減低其尋新伴侶、追求人性滿足、重建新人生的機會。


根據上述應用分析,因死後人工受精事務,將妻子與子女「工具化」或「物化」,因此不得進行。草案可考慮加上「人工生殖技術不得為死後人工受孕使用」一條,以杜絕預立死後取精留後意願書與預存精子留後事件。

基本上,人工生殖法草案宗旨如深化為「此法以尊重人工生殖事務生存各方之人格尊嚴及維護其最高權益為目的」,則該法將具更深入的、廣大的基礎。

(作者為德國Freiburg弗萊堡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今於大學講授死亡學等課程)



關於本文:
1.版主陳立民 Chen Lih Ming (陳哲) 自 2002 年起即在大學課堂講授個人對於「道德的定義」

上面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論壇的文章係發表於 2005 年,報紙文章限於主題不能發揮2006/10/21 個人在此部落格內發佈個人對於道德的定義 : 道德為「尊重人的主體性」或上文中的「尊重人格尊嚴」(或「尊重人性尊嚴」) 。個人在大學課堂中對「道德定義」有更深入複雜的講述,目前暫不發表,日後個人將在此發表。

感謝網友與學生的點擊,「尊重人的主體性」成為網路搜尋道德的定義排名最高者,甚至一段時間成為 Google 與 Yahoo 的「專有名詞」,版主在此對支持者致謝。

2.康德(I. Kant)的道德哲學。哲學界與道德學界公認康德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與道德學家。但可曾有人想過康德如何定義道德?「康德的道德定義」這個議題是本文中關於道德學與關於康德的道德哲學提出的一個「新」議題。就個人所知,康德本人未曾給道德下過任何定義,甚至就個人所知,即使德國的康德道德學權威亦不曾想到此。
康德的「絕對道德命令」 (“kategorischer Imperativ”或英譯“ categorical imperative,一般譯為「定言另式」、「定言命令」、「道德命令」、「無上命令」等) 學哲學與學思想史的人皆知。個人認為認為康德 的「絕對道德命令」與道德的定義有關,也就是說這個命令句可改為敘述句,而這個敘述句可以是康德對道德的一個定義,這也是個人在上文中將 "kategorischer Imperative" 譯為「絕對道德義務原理」的理由。從categorical imperative 找到康德的一個道德定義為個人長期研究康德倫理學一個成果。

康德道德哲學著名的 kategorischer Imperativ (英譯 categorical imperative) 的中文翻譯很多,例如「定言令式」、「斷言令式」、「定然律令」、「定然命令」、「無上命令」、「道德絕對令式」等。版主將此譯為「道德絕對命令」或「絕對道德命令」。此翻譯保留康德原句 "kategorischer Imperativ" 的命令句形式,可能也比上述那些中文譯法更易懂。但是,如果我們對康德原句德文命令語法有深入的了解,為了增加讀者的了解,也可以在不同狀況下將命令句語法改為敘述句語法,這就是版主於 2005 年 12 月 20 日在自由廣場發表的文章《從康德看死後取精》中翻譯成「絕對道德義務原理」的原因。所以,這個翻譯不是隨便翻的,而是有長期的研究與使用的基礎。

3.個人認為定義是理論最高能力的表現,是檢驗學術水準最簡單的方法。但是「理論與定義的關係」、「定義與理論」、「定義的重要性」 與「定義的意義」這些議題即使在學術界也很少被認識。本文重點之一即在對道德下定義。

4.個人對於自己給道德下的定義有些自信,因此,在此提出「世界權威道德定義」論壇,希望網友哲學與道德學同好提供相關的資料,供個人學習。

在本部落格另一篇文章個人提出個人道德定義與世界著名的道德定義比較。(http://deathintaiwan.blogspot.com/2007/06/categorical-imperative.html)

在書籍方面個人選的是《劍橋哲學辭典》(ISBN 986-12-0085-1, 2002 年貓頭鷹出版社出版,台北)一書的道德定義,這本辭典是公認的哲學辭典世界權威,應有些價值。在網路資料方面個人選的是《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的哲學定義。這本網路辭典在 Google 與 Yahoo二搜尋引擎搜尋“definition of morality” 都是排名世界第一。

史丹佛大學哲學百科全書對於道德定義的網頁,在網頁翻成中文後,網頁如下:http://translate.google.com/translate?hl=zh-TW&sl=en&u=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rality-definition/&sa=X&oi=translate&resnum=2&ct=result&prev=/search%3Fq%3Dmorality%26hl%3Dzh-TW%26sa%3DG
個人有興趣將個人對於道德的定義與劍橋大學及史丹佛大學對於道德所作定義的比較。

5.一般來說,個人對於道德學有許多根本的新想法,對於儒家道德學以及牟宗三先生的道德學理論等,也有許多基本的批評,這些想法與批評可能至今尚無人, 尚無「康德道德學專家學者」, 觸及。個人計劃未來撰寫一本「道德學」(Ethics, 不只是道德哲學) 的書,如可能也希望撰寫一本關於康德道德哲學或道德學基礎的書。至今個人對於道德學的見解只在大學課堂上講述。

6.本「死後取精」與「人工受孕」或「人工授精」案涉及「生命倫理」或「生醫倫理」或「醫學倫理」,個人為衛生署於 2005 年為此死後取精事件諮詢之 29 位專家學者中唯一的哲學界人士。按衛生署自 1997 年起即組織「人工生殖法」委員會起草該法,該草案以「維護子女最高權益」為宗旨。個人在衛生署諮詢會議及事後建議書中批評此宗旨與草案。衛生署接受個人建議,因此自十一月起於再提及此案時,不再以該草案「宗旨」為此案之處理原則。此即文中「近一個月衛生署再對此案說明時,已不再舉上述理由」一語之背景。

7.本報紙文章所談「死後取精」事件成為台灣社會注目的焦點達百日之久,但在此期間至少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未見有人說過個人在文中所寫之「一般來說,死後受孕事件的弱勢者為女方」這一點。個人認為這是社會傳宗接代觀念過強,以及對於寡婦生活對於女人絕對是不好的觀念不夠強之故,以致於當死者女友的真情與人工受孕的主動意願很強時,一些想法就被所沖垮。

8.本文與本部落格主題─感性與理性─之關係為何?個人認為道德理論或道德的基礎必須是理性的. 康德很清楚地將道德歸類為理性 (die Vernunft, 英譯 reason) 的事,同時個人亦認為康德的categorical imperative為人類歷史上道德理性的最高峰。個人認為儒家只有道德感性,沒有道德理性,因此無法成就道德學。

9.本部落格設立於 2006/10,在此之前自由時報本文的網頁已有不錯的排名,Google 給自由時報本文網頁(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dec/20/today-o6.htm) 的Page Rank 點閱重要性評估為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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