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立民(陳哲) ★
論述「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經典著作之一是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該書第二部份論「制度」(Institutions),此部份有三章,最後一章也就是全書第六章論「義務與責任」(Duty and Obligation),在此章中他提出「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此概念必須從該書整體架構來瞭解。該書第二部份談制度,制度的基本是法律。一般公民受到的教育是人民遵守法律的義務。他在第六章談到對於法律與制度的義務與責任的思路線索下,提出公民不服從概念。這個意義是指出,公民對於既有的制度的義務有其界線,超過了界線可以不服從。羅爾斯這本書的主題是正義。因此,責任與義務,重要的是對於正義的責任與義務,而非對於現行制度現行法律的責任與義務。在第六章他先討論「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與「(民主政治)多數決規則的地位」(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之後提出公民不服從概念。換句話說,是因為面對惡法的問題,與掌握多數的政黨做掉民主制度時,公民有為了正義而不服從法律與制度的責任與義務。此書出版於1971年,在1960年代美國的大事是黑人民權運動與反越戰。這些罷工、罷市、罷課、佔領校園等手段都是在抗議者先使用「合法」手段窮盡而無效之後,才採取的「公民不服從」與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最後也得到了成果。雖然此書全書未提到越戰,也未提到Anti-任何東西的運動,但這可能是此概念的時代背景。羅爾斯主張「公民不服從」仍是守法的,但這守法是遵守一個接近正義水準的社會(this theory is designed only for the special case of a nearly just society, one that is well-ordered for the most part but in which some serious violations of justice nevertheless occur.)。羅爾斯主張「公民不服從」應在合法的範圍內,也是他個人的看法,有些學者主張可以違法合法的。例如在該節第十九註釋中,羅爾斯引用Howard Zinn對於「公民不服從」的定義“the deliberate, discriminate violation of law for a vital social purpose”,這是經過深思熟慮、想清楚之後、慎重的、謹慎的、不是亂來的行為。再如,更早在1849年發表《論公民不服從》一文的美國作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主張:「當政府是暴政或政府過於無能令人無法忍受時,有權拒絕為其效忠,並有抵制它的權利」。這也是主張可以違背專制政權法律的。
在羅爾斯第59節中的一段可看到他的標準看法: "As always, I assume that the society in question is one that is nearly just; and this implies that it has some form of democratic government, although serious injustices may neverthelsss exist. In such a society I assume that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re for the most part publicly recognized as the fundamental terms of willing cooperation among free and equal persons. By engaging in civil disobedience one intends, then to address the sense of justice of the majority and to serve fair notice that in one's sincere and considered opinion the conditons of free cooperation are being violated." 對這一段版主是失望的,講清楚需解釋許多對於政治的基本看法,版主則傾向於在其他文章中系統地論述這些看法。
羅爾斯的概念是否適合用在台灣也可議,因為台灣是否是個符合羅爾斯所說接近正義的社會是個問題,很明顯地台灣目前民主的水準尚不及美國60年代的水準。台灣有些人會認為,台灣已相當民主,這種看法可能錯誤的原因是,這是以台灣一般的標準衡量的,但應該是以歐美先進國家的民主最標準,台灣人一般的視野不夠,未見到民主完整的光譜。羅爾斯論「公民不服從」概念中,引用最多的民主理論是羅伯達爾(Robert A. Dahl)的民主理論。版主於2009/2/13在某份「陳哲給xx」的建議中對此理論及其他相關有些說明,此處暫時無瑕整理這些與繼續討論。這個組織不能繼續其「公民不服從」初衷,必然只有把這概念讓給別人。
論述「公民不服從」或「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經典著作之一是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該書第二部份論「制度」(Institutions),此部份有三章,最後一章也就是全書第六章論「義務與責任」(Duty and Obligation),在此章中他提出「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此概念必須從該書整體架構來瞭解。該書第二部份談制度,制度的基本是法律。一般公民受到的教育是人民遵守法律的義務。他在第六章談到對於法律與制度的義務與責任的思路線索下,提出公民不服從概念。這個意義是指出,公民對於既有的制度的義務有其界線,超過了界線可以不服從。羅爾斯這本書的主題是正義。因此,責任與義務,重要的是對於正義的責任與義務,而非對於現行制度現行法律的責任與義務。在第六章他先討論「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與「(民主政治)多數決規則的地位」(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之後提出公民不服從概念。換句話說,是因為面對惡法的問題,與掌握多數的政黨做掉民主制度時,公民有為了正義而不服從法律與制度的責任與義務。此書出版於1971年,在1960年代美國的大事是黑人民權運動與反越戰。這些罷工、罷市、罷課、佔領校園等手段都是在抗議者先使用「合法」手段窮盡而無效之後,才採取的「公民不服從」與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最後也得到了成果。雖然此書全書未提到越戰,也未提到Anti-任何東西的運動,但這可能是此概念的時代背景。羅爾斯主張「公民不服從」仍是守法的,但這守法是遵守一個接近正義水準的社會(this theory is designed only for the special case of a nearly just society, one that is well-ordered for the most part but in which some serious violations of justice nevertheless occur.)。羅爾斯主張「公民不服從」應在合法的範圍內,也是他個人的看法,有些學者主張可以違法合法的。例如在該節第十九註釋中,羅爾斯引用Howard Zinn對於「公民不服從」的定義“the deliberate, discriminate violation of law for a vital social purpose”,這是經過深思熟慮、想清楚之後、慎重的、謹慎的、不是亂來的行為。再如,更早在1849年發表《論公民不服從》一文的美國作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主張:「當政府是暴政或政府過於無能令人無法忍受時,有權拒絕為其效忠,並有抵制它的權利」。這也是主張可以違背專制政權法律的。
在羅爾斯第59節中的一段可看到他的標準看法: "As always, I assume that the society in question is one that is nearly just; and this implies that it has some form of democratic government, although serious injustices may neverthelsss exist. In such a society I assume that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re for the most part publicly recognized as the fundamental terms of willing cooperation among free and equal persons. By engaging in civil disobedience one intends, then to address the sense of justice of the majority and to serve fair notice that in one's sincere and considered opinion the conditons of free cooperation are being violated." 對這一段版主是失望的,講清楚需解釋許多對於政治的基本看法,版主則傾向於在其他文章中系統地論述這些看法。
羅爾斯的概念是否適合用在台灣也可議,因為台灣是否是個符合羅爾斯所說接近正義的社會是個問題,很明顯地台灣目前民主的水準尚不及美國60年代的水準。台灣有些人會認為,台灣已相當民主,這種看法可能錯誤的原因是,這是以台灣一般的標準衡量的,但應該是以歐美先進國家的民主最標準,台灣人一般的視野不夠,未見到民主完整的光譜。羅爾斯論「公民不服從」概念中,引用最多的民主理論是羅伯達爾(Robert A. Dahl)的民主理論。版主於2009/2/13在某份「陳哲給xx」的建議中對此理論及其他相關有些說明,此處暫時無瑕整理這些與繼續討論。這個組織不能繼續其「公民不服從」初衷,必然只有把這概念讓給別人。
★ 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行動 是可以違法的 ★
許多人認為羅爾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的公民不服從理論是限制在體制內的,也就是不違法的。版主認為羅爾斯這一部份寫得不很好,一致性不夠。下面這一句是反駁這些說法的例子:“Although this mode of action is strictly speaking contrary to law, it is nevertheless a morally correct way of maintaining a constitutional regime”(p.337). 翻譯:(公民不服從)這種行動,雖然嚴格說是違法的,但為了維持憲政政體這卻是一條道德上正確的路。句中的「嚴格說」使用不當,這句應是說公民不服從是會違法的,但是因為這些違法的不服從行為維護了憲法原則,所以這些行為是合乎道德的。版主認為羅爾斯應講得更清楚:公民不服從行動雖然違法,但是護憲,而且合道德。這句話反駁了許多對於羅爾斯公民不服從觀念的說法,版主認為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是可以違法的。版主一般對此的說法是:遵守道德勝於遵守統治者設定的法律。順便提一下,台灣桂冠圖書出版,原中國大陸翻譯,經台灣校閱的《正義論》一書,譯錯的地方很多,懂中文的人看不懂語意,這是一般中國大陸譯書的水準。
許多人認為羅爾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的公民不服從理論是限制在體制內的,也就是不違法的。版主認為羅爾斯這一部份寫得不很好,一致性不夠。下面這一句是反駁這些說法的例子:“Although this mode of action is strictly speaking contrary to law, it is nevertheless a morally correct way of maintaining a constitutional regime”(p.337). 翻譯:(公民不服從)這種行動,雖然嚴格說是違法的,但為了維持憲政政體這卻是一條道德上正確的路。句中的「嚴格說」使用不當,這句應是說公民不服從是會違法的,但是因為這些違法的不服從行為維護了憲法原則,所以這些行為是合乎道德的。版主認為羅爾斯應講得更清楚:公民不服從行動雖然違法,但是護憲,而且合道德。這句話反駁了許多對於羅爾斯公民不服從觀念的說法,版主認為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是可以違法的。版主一般對此的說法是:遵守道德勝於遵守統治者設定的法律。順便提一下,台灣桂冠圖書出版,原中國大陸翻譯,經台灣校閱的《正義論》一書,譯錯的地方很多,懂中文的人看不懂語意,這是一般中國大陸譯書的水準。
2008/4/6刪掉來
原日期 09/04/06
原日期 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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